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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

来源:bat365正版唯一官网   作者:   发布日期:2020-07-13 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 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加强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、社会服务、学术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中的研究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、研究中心、研究院等学术研究机构。

第三条 研究机构应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、社会发展需要,以学科为基础,以科研任务为导向进行设置,鼓励跨学院、跨学科交叉设立。

第四条 研究机构实行分类设置,定期评估,滚动发展。

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

第五条 申请建立研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研究所

1.以二级学科为依托,在学院内组建,依托学院管理;

2.具有3个或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,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(或具有博士学位)人员不少于3人;

3.学术梯队合理,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;

4.有一定的科研规模,具备承担国家、省(部)级的科技项目的能力;

5.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支撑条件。

(二)研究中心

1.以促进学科交叉或区域产业发展为目标设立。在学院内组建的研究中心依托学院管理,跨学院组建的研究中心原则应明确一个学院为牵头依托单位;

2.具有3个或以上的交叉研究方向,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(或具有博士学位)人员不少于3人;学术梯队合理,有一定数量的多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;

3.具备承担国家、省(部)级的科技项目的能力,以及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条件;

4.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支撑条件;与地方或企业联合建立研究中心的,地方或企业应有相应的场所及资金投入;

5.自然科学类研究中心每年争取各类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。

(三)研究院

1.围绕国家及区域重大战略需求,以建设国内一流、国际知名的学科领域和高层次国际级科研基地为目的,在学校战略层面跨学科门类、跨学院设立,可依托学院或职能处室牵头管理;

2.具有5个或以上研究方向,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(或具有博士学位)人员不少于5人;学术梯队合理,有一定数量的多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;

3.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,以及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、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;

4.有国家级或若干省部级科研基地为支撑,有必需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;

5.每年争取各类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。

第六条 申请建立研究机构的审批程序

(一)研究所、研究中心由相关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一规划,单独或联合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,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,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。

(二)研究院由科研处、学科办会同相关学院、职能处室共同策划,由相关学院联合提出申请,经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,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。

第七条  研究机构名称统一为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XX研究所(中心、研究院)”,英文名称为“XX Institute of  Northwest A&F University  ”。国际合作或校企合作研究机构的名称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。

第八条  新成立研究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,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印章事宜。

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

第九条  研究机构实行所长(主任、院长)负责制,依托学院管理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,接受所在学院的领导。跨学院组建的研究机构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。

第十条 研究所和研究中心,设所长(主任)1名,副所长(副主任)2-3名;研究院设院长1名,副院长2-4名,可根据需要设行政副院长1名。

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一般任期3年,可连任。正职原则应为三级以上教授。负责人应由学风端正、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科教人员担任。

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。

(一)研究所、研究中心的正职负责人遴选,由相关学院提名或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产生,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聘任;副职的遴选,由正职提名,依托学院聘任,学校备案。

(二)研究院正职负责人的遴选,由学校主管部门商相关学院提名或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产生,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聘任;副职的遴选,由正职提名,学校聘任。

第十三条 研究所、研究中心人员由校内相关学科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校外客座研究人员组成。研究院的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,以及相关方向研究团队组成。

第十四条 鼓励科教人员跨学院、跨学科加入研究机构。科教人员加入研究机构后,原有人事隶属关系原则不变。

第十五条 归属于研究机构的科教人员,以研究机构为基层单位进行项目申请、成果申报、研究生培养等。

第十六条  研究机构按照目标任务对所属人员进行年度考核,作为后续聘任及团队组建的依据。

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承担所属国家、省部级科研基地的管理与建设职责,对所属实验室、实验设施、科研设备有管理、使用和调配权。

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支持成员外出进修学习、参加学术会议等。

第十九条  研究机构的撤消、合并或重大调整,应由研究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根据该机构批准成立的程序,逐级审批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 研究机构每年度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,并编制机构年鉴。

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。研究所、研究中心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,研究院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估。

第二十二条  对评估成绩突出的研究机构,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